爱情之火是由双方的共同情趣、相互需求、好奇心和吸引力点燃的,其中,外表的吸引力是男女相爱的先导。有了这种外表的吸引力,两人才有可能接近,从而去发展情感的、心理的和精神的爱。通过这种爱,双方不仅得到情感的满足,而且感受到自己在对方心目中的重要性和在社会上的价值,以增加自我肯定,从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然而,过于注重外表的吸引力可能妨碍双方进一步去解读对方的心理和品格,使彼此不能建立深层的亲昵关系。久而久之,双方就可能失去交往的兴趣。
性吸引的确是不同于其他关系的中的一个特殊成分,但这一成分本身并不能证明感情的存在,因为随着个人的成熟,性吸引和性激情就将与其他因素融合到一起,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依恋、牵挂、关怀、需要、同情等情感。
我们知道,青春期的孩子就有了吸引异性的外表特征,及“第二性征”,也有了接近异性的愿望。这时的男女交往无疑于满足自然的性心理渴求。如果这一时期少男少女的自然交往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舆论的不适当限制,他们被压抑的性心理就日益趋向一种“性饥渴”状态。孩子们“熬”到十八九岁或更晚一些,稍有自由交往的机会和环境,就可能饥不择食地将满腔激情宣泄给第一个外表上吸引了自己的异性。其实,这时的男女,完全可能被任何一个外貌顺眼的异性征服,即所谓“一见钟情”。这种感情至多可以算作堕入情人网,而不是爱。但交往双方可能因欲火中烧,又毫无自控的能力,任凭性欲的趋势,在飘飘然中以为自己真的爱上了对方。其中有的人就在这种性本能的萌动中发生了两性关系,甚至糊里糊涂怀了孕,迫于自身的贞操观念或来自家庭的、社会的压力而许下终身。这种不加思索就把“生米做成熟饭”的婚姻,很难说基于爱情的结合,因为爱情包含着深思熟虑的责任感,他能够组织双方的轻率行为。
某些轻率从事与快速结合的夫妻,相当一部分实在性的迷恋与冲动中结婚的,急于过合法的性生活是他们结婚的主要动机。由于把性吸引等同于爱情,把婚姻伴侣关系降低为性伙伴关系,两人之间并无多少感情可言,婚姻也就没有基础。那些过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男女,在遇到比自己配偶更富于性魅力的异性时,难免见异思迁,琵琶别抱,这就是婚外情或性越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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